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完善跨境基礎設施,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監管模式……
《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2月26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擬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探索人員、貨物、資金、數據跨境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創新,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科技創新規則體系提供法治保障,助力這一粵港澳大灣區重要合作平臺向世界級科研樞紐目標加速邁進。

實行高度開放特殊監管
根據《條例》,深圳園區建立產業、機構、人員、貨物等清單管理制度,實施高度開放的特殊監管,促進科技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
深圳園區分步實施封閉管理,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之間為“一線”,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區域之間為“二線”,對園區貨物出入境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監管模式。符合條件的科研貨物及其研發產品,可以采用專人攜帶等方式便捷進出深圳園區,進口自用科研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實行人員備案管理,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人員實行高效便利的出入境政策。支持符合規定的境外科研人員免簽進入深圳園區開展科研活動。
細胞基因是園區發展的重點之一。《條例》支持用作科研以及臨床用途的人體組織、生物制品等科研樣本在深圳園區和香港園區之間便捷流動。已經獲得香港生物物質許可,且用于深港聯合科研或者關聯科研的特殊物品優先辦理衛生檢疫審批。

優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
為進一步激發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動能,《條例》對科研項目及科研經費管理、科研主體合作、科研資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規定,探索更加靈活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
《條例》支持深圳園區內科研主體與香港科研主體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明確深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香港公營科研機構可以聯合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共同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在科研資金方面,允許本市財政資金跨境支持香港園區的科研項目;明確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開展的科研計劃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國際科研管理規則,并依據港澳審計規則出具審計報告;支持社會力量在深圳園區設立科學基金、與香港創投資本共同設立創投基金。
建立深圳園區創新容錯機制,對符合條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對于以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開展的科研項目,經評估論證科研主體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結題。
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
改革試點
創新離不開人才?!稐l例》支持在深圳園區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人才制度,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和緊缺人才。加強外國人辦理來華工作許可和出入境手續便利服務,推進工作許可、簽證與停居留聯審聯檢。
支持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長周期多次有效往來港澳的人才簽注,申請時免于提交人才證明。深圳園區科研機構和企業邀請的外國科研人員以及在香港園區工作的外籍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入境,并在入境后申請長周期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為促進數據安全流動,《條例》支持深圳園區制定和實施數據跨境負面清單,建設運營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建立國際信息通信設施和保障平臺。
《條例》全力營造國際化法治環境,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在深圳園區內注冊的港資、澳資企業的,可以協議適用香港、澳門法律解決合同糾紛以及協議選擇香港、澳門為仲裁地。
河套發展署
可聘用香港居民
小地方做大文章,小空間孕育大希望。當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呈現出日新月異、欣欣向榮的態勢。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在解讀條例時表示,河套深圳園區3.02平方公里,與香港園區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加之深圳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對封閉,具備探索形成靈活高效、風險可控的跨境科技創新體制機制的天然優勢,可充分發揮特區立法創新變通功能,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戰略部署,探索制度集成創新,縱深推進新階段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條例》明確河套發展署是市政府設立的深圳園區管理機構,可制定園區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并允許其實行靈活的用人體制和薪酬分配機制,可聘用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為工作人員。設立由深港兩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深圳園區重大議題提供咨詢。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和外籍人士擔任深圳園區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負責人。
2023年8月,國務院發布《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提出強化法治保障。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探索在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香港、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
有關改革開放政策措施,涉及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經授權或決定后實施;涉及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請國務院授權或決定后實施。
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用足用好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深圳立足深圳園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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